天津小客车调控政策出台 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出行环境
发布者:飞鱼
发布时间: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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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引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美丽天津建设纲要》规定,制定以下调控措施。
实施控制总量和缓解拥堵双重措施。公共交通优先的同时对大量自驾出行车流占有稀缺的道路和泊车等资源进行调控。
实施无偿摇号与有偿竞价相结合的限牌措施。市政府发布《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经修订后发布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急需车辆在总量中调剂。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新增车辆要参加摇号或竞价。
实施与限牌相配套的机动车限行措施。自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限行措施。一是实行外环线(不含)以内每周5个工作日每日7时至19时,按牌照尾号限行2个尾号措施,每周和每天限行的尾号与北京一致。二是对外埠机动车,实行工作日7时至9时和16时至19时禁止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通行措施。三是对货运机动车实行每日7时至19时,禁止在外环线上通行;每日7时至22时,禁止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通行的措施继续执行。
建立各类车辆核查登记备案管理机制
做好已有上牌车核查和管理工作。市公安局核查实施总量调控政策前全市保有小客车的总量、单位和个人名下的小客车数量及其牌照号明细,做好已有上牌车的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检索个人名下车辆数量及其牌照号,为实施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政策、个人更新名下第二辆及以上小客车参加增量指标竞价创造条件。
做好合同预售车核查和管理工作。在实施总量调控措施之前,已经交付全款并得到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或已经支付定金并签订小客车购销合同,经公证机构认证为真实、合法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车辆登记上牌,无需申领指标证明文件,合同预售车登记备案信息分别由市交通港口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和公证机构封存备查。在实施总量调控措施之后,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凭增量车指标购车,一律通过摇号和竞价产生增量车指标。
做好存量二手车核查和管理工作。各二手车经销商要将实施总量调控措施之前的存量二手小客车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经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可以直接办理1次车辆转移登记,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备案信息分别由市交通港口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和公证机构封存备查。实施总量调控措施之后,二手车经销商销售新购入的二手小客车,只能销售给持有增量车指标的单位和个人。
做好增量指标车核查和管理工作。市调控办负责确定每月增量车指标数量,市摇号和竞价机构负责产生增量车指标,市调控办公布增量指标名单,市国税局依据增量车指标征税,市公安交管局依据增量车指标和已税发票负责上牌,市财政局负责有偿竞价资金管理。
做好同组尾号车牌变更工作。实施尾号限行措施后,为拥有同组和相同限制尾号的单位和个人、家庭机动车变更号牌,对持有自动挡准驾车型且左下肢残疾的驾驶人发放专用通行证,以方便群众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