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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须知
发布者:塘沽驾校  发布时间:2013-12-04  阅读:44550次
  六、考试   (一)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终止后的二十日预约。   (二)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后预约考试。   2、报考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后预约考试。   (三)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后预约考试。   2、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后预约考试。   3、报考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后预约考试。   4、报考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后预约考试。   (四)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五)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七、收费   (一)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三)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40元;   (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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